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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分割? - 婚前按揭貸款購買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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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案件中經常遇到涉及婚前通過按揭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對此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婚前的認識不同。第一種觀點認為,若登記在一方名下,則該房產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能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結婚後取得的,在一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由雙方返還。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出資原則確認,房屋應當屬於部分單獨所有(婚前一方個人財產支付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部分),具體比例按個人出資與夫妻共同出資的比例確定。不同的法院認識導致離婚案件中結果差異很大,在律師案件中也出現不同觀點,無法給一致的答覆,當事人也對此很有意見。筆者認為這三種觀點均不能涵蓋所有的情形,應對出現有各種情形逐一分析,才能正確認識婚前按揭購房的性質及分割方法。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證。 根據最高人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當事人如果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對於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的,對於房產法院是不予分割的。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取得產權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取得產權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仍屬於個人財產。雖然對於此種情形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爭議很大,但筆者認為,確定同財產不僅要看它產生的時間,還要考察其與原權利的關係。婚前個人權利與其它權利一樣,都是經濟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現,該利益已在婚前產生,其在婚後改變為有形財產或另一種權利,只是表現形式不同,其本質並未改變,因而仍然是個人財產。我國澳門地區民法典對此提供了的益的啟示,按其規定,因結婚前之個人權利而取得之財產即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取得也不屬於共同財產(第1584條)。其第1585條具體列舉出以下幾種情形:(1)因對在上述日期(結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該日期後分割之末清算財產擁有權利而取得之財產;(2)取得時效所根據之佔有在上述日期前已開始者,透過此時效之完成而取得之財產:(3)在上述日期前以保留所有權之買賣形式買入之財產;(4)所根據之狀況在上述日期前已存在者,透過行使此權利而取得之財產。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應屬於個人財產,其分割方式見2.4、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5、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6、對於婚前一方出資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的處理 對此問題,在我國房屋作為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公示制度,即產權人以有權登記的縣級以上行政主管機關的登記為準。在沒有證據證明登記錯誤或登記時存在脅迫、欺詐的情況下,房屋應推定為二人共同所有。按揭貸款屬於二人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按照產權證上記載的份額支持其提出的財產分割請求。

婚前按揭貸款購買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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