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的財產貸款買房的,在婚前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且登記在自己名下,雖然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但是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財產。但是可以要求對方將自己償還貸款的那一份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