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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是結婚登記以前,夫妻一方用婚前財產以個人名義按揭貸款購買房屋,並且已經取得產權證,結婚登記以後還貸或繼續還貸的,其產權仍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購房人對其所購房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二是結婚登記以前,夫妻一方用婚前財產以個人名義按揭貸款購買房屋,結婚登記以後取得房屋產權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產權也應當屬於購房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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