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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如果用人單位是無緣由的辭退無固定期限員工,則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三十六條、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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