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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署後辭退的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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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後的賠償金計算方法及解除條件。解除合同時,協商一致由雙方協商補償金;單位單方面解除屬違法,勞動者可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雙倍賠償金;賠償金計算基於前12個月平均工資和在公司工作年限,最終金額為平均工資乘以年限乘以2。無固定期限合同可通過協商、法定或約定方式解除,但合同仍有終止條件。

法律分析

一、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辭退賠償多少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如是協商一致,就由雙方協商經濟補償金;

2、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按違法解除合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也就是一年要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固定期限員工一致,基數根據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工資平均數來確定,補償的月份根據公司服務的年限來確定。即以下兩個參考條件:

1、在公司工作的年限;

2、解除勞動合同前前12個月的工資的平均數。

最終補償金金額=解除勞動合同前前12個月的工資的平均數乘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乘以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是什麼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賠償金根據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和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工資平均數來確定,最終金額為平均工資乘以工作年限乘以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只要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能夠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署後辭退的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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