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同時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情形時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合同解除權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解除權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權是什麼
民法典明確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經追認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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