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期內是不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是否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如果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合同。
一、違法解除需要代通知金的情況有哪些
違法解除需要代通知金的情況:(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合同訂立時候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法26條是什麼內容
勞動法26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三、代通知金支付該怎麼規定?
代通知金的支付條款具體的規定:(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