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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終止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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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終止工傷保險?

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終止工傷保險?工傷認定期內一般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雙方同意可解除並終止工傷保險。申請工傷待遇賠償需注意期限,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仲裁申請期限為一年。確保工傷待遇賠償,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一、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終止工傷保險?

工傷認定期內一般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同意,並對工傷賠償等事項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終止工傷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對勞動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減人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根據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根據傷殘級別可以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筆補償款(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是怎麼樣的?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鑑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裏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結語

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終止工傷保險的問題上,根據雙方同意並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終止工傷保險。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況,勞動者可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申請工傷待遇賠償的期限包括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爭議仲裁申請,需注意及時提出申請以確保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衞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衞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