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期內是不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是否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
一、勞動關係中協商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關係中協商解除的情形有:
1、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工作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通過協商一致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二、合同終止有一個月代通知金嗎
勞動合同終止是否有一個月代通知金,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符合以下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要給書面通知嗎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約定,辦工作交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