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當事人的工傷復發,用人單位是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等情況下,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不得以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