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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以是勞動仲裁的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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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以是勞動仲裁的個人嗎?

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追加第三人蔘加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勞動仲裁中可以否追加第三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追加第三人蔘加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我想知道,勞動仲裁申請表中,第三人是填誰?公司老闆嗎?

仲裁能追加第三人。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追加第三人蔘加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勞動仲裁的卷宗是否可以個人調取?

勞動仲裁的卷宗可以個人調取,對案卷正卷材料,仲裁委員會應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閲、複製。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於十年;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於五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勞動仲裁申請表中,第三人填寫了誰?公司老闆嗎?

仲裁申請書上第三人指分析如下 :1、第三人指的是和糾紛有利害關係,但不是直接參與人的;2、比如: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3、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4、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5、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第二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個人僱傭關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可以。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該內容由 王國強律師 和 律説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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