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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並不是由工會來決定,只是由工會來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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