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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合同未到期,公司換了派遣公司,我們不簽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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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合同未到期,公司換了派遣公司,我們不簽訂賠償

勞務派遣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不續簽勞務派遣合同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勞務派遣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務派遣人員可主張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至第60條規定。

法律分析

勞務派遣合同並不是勞動合同,所以用工單位不再續簽勞務派遣合同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務派遣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的,勞務派遣人員可以主張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拓展延伸

公司更換派遣公司後,拒絕簽訂賠償協議,員工權益受損的法律問題。

在上述情況下,公司更換派遣公司後拒絕簽訂賠償協議,員工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派遣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法定程序,並且應當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派遣合同,並且拒絕簽訂賠償協議,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可能的法律救濟措施包括提起勞動仲裁、起訴公司追求經濟賠償等。在此過程中,員工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包括派遣合同、公司更換派遣公司的相關文件、拒絕簽訂賠償協議的證明等。此外,建議員工尋求專業律師的指導和支持,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合同不同於勞動合同,因此用工單位在不續簽勞務派遣合同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然而,如果勞務派遣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勞務派遣人員可主張經濟補償。員工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提起勞動仲裁、起訴公司追求經濟賠償等。建議員工準備充分的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的指導和支持,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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