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的納税義務人有以下幾種: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税。
2、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税。
3、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税。
4、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税。
5、納税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税單位及納税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税。
房產税的徵税範圍如下:
1、以房產為徵税對象,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於房產。
2、房產税的徵税範圍為: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
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徵收房產税;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
第二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