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產税的納税義務人包括:
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税產權屬集體和個人
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税。
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税。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税
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税。
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 納税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税單位及納税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税收徵收管理,規範税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税收收入,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税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税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税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税、免税、退税、補税,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税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税、免税、退税、補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税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