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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否享受賠償? - 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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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出申請工傷認定時間,職工喪失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但如果單位自願承擔責任,職工仍可享受部分待遇。

2.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被認定為工傷的情況包括從事工作、科學試驗、職業病、意外傷害、維護國家利益等。

3.職工因犯罪、自殺、鬥毆等情形造成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但特殊情況下可有通融。

法律分析

一、超出申請工傷認定時間該怎麼辦

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享有獲得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是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是必須通過工傷認定。如果本人和用人單位均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即喪失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從法律角度講也就喪失了最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是如果其所在單位自願履行應該由單位承擔的責任,職工也可以享受到應由單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超過時效,當事人即喪失了對權利的主張權,這是各項法律制度的通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也是如此。

二、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國家頒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者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職工因犯罪或違法、自殺或自殘、鬥毆、酗酒、蓄意違章等情形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此時即使向認定部門提出了申請,原則上也是得不到受理的。但要是情況特殊,並且有證據加以説明的話,原則之外也是有通融的情況。

結語

工傷認定的時限是保障職工權益的重要規定,超過時限將喪失工傷認定的權利。然而,如果單位自願承擔責任,職工仍可享受部分待遇。工傷認定的情況包括從事工作、科研、職業病、意外傷害等,但自殺、違法等不屬於工傷範疇。雖然通常不受理超時申請,但特殊情況下,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也可通融處理。保障職工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是我們的共同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已過,還能否享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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