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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逾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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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是從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天內,如果單位未提出申請,受傷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一年內仍可申請認定。超過30天后,可以從人身損害賠償的角度進行補救。

法律分析

一、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是多久?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天怎麼辦?

《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關於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為,但法律並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

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

工傷認定途徑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在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認定,二是勞動者在事發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認定。一旦單位沒有申請,勞動者一定要及時申請,莫超期限,否則無法實現工傷賠償。如果的確超過了期限,那麼工傷賠償的途徑就行不通。這時怎麼辦?

換種思路,從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角度要求賠償。人損的訴訟時效也是一年,但起其起點一般從治療終結,或傷殘鑑定結束後開始計算,而工傷的一年是從事發之日計算。因計算起點不同,會出現工傷一年已過,而人損一年還沒有屆滿的局面。所以超過工傷認定時效,可以從人損角度進行補救。

現實中,要是受傷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話,此時的認定時限為一年,即事故發生之後的一年內都是可以提出認定申請的。因此在單位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天之後,此時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還有權申請進行認定。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應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如果單位未按規定提出申請,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一年內仍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雖然超過30天后申請的受理並非法定要求,但從保護職工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應受理和認定超時限的申請。另外,如果工傷認定時效已過,可以考慮從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角度進行補救。勞動者及其家屬、工會組織在一年內仍有權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工傷認定申請逾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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