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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年時限的工傷認定申請處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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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超過1年期限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人身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工傷認定申請書、身份證和工作證、事故情況材料等。

法律分析

一、工傷認定申請超過1年期限如何處理

1、工傷認定申請超過1年期限,一般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但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程序要怎樣走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敍述事故發生經過);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超過一年期限後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然而,勞動者仍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人身損害賠償。在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時,需準備相關材料,包括有效的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工傷認定申請書、身份證和工作證、傷(亡)事故情況材料、旁證材料等。個人應及時向屬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超過一年時限的工傷認定申請處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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