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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辦? - 工傷認定期限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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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重要性及法律後果。超時申請無效,但勞動者仍有救濟途徑。用人單位逾期不申請將承擔費用責任。工傷職工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企業需賠償職工的損失。工傷認定申報流程包括申請、受理、認定和鑑定。

法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的時限是: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的時限為1年。從這裏看,超過時限確實無法申請工傷認定。但是,法律並沒有向勞動者關上大門,勞動者還有其他的救濟途徑。《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此款針對用人單位違反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定義務作出了懲罰性規定,更加強調了用人單位對申請工傷認定程序的重要性和不依法申請的法律後果。對於工傷職工一方來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和按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一種法定權利,用人單位逾期不申請或者因職工一方過期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但職工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並不因此而自然被剝奪,即:由於企業未按規定時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導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因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時限而不予受理的,企業應當承擔由此而給職工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至於賠償標準,應包括依工傷待遇計算的數額再加有關費用。

工傷認定申報流程

申請:

申請人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材料。

受理:

1、保險科接到申請後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於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

2、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

認定:

1、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並告知單位和個人。

2、對不能提供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的,告知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以確定勞動關係,仲裁時間不累計在受理的規定時間內。

3、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

4、對認定為工傷的發工傷證。

鑑定:

停工留薪期滿或經治療傷情基本穩定的,申請人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

結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申請時限有所規定。超過時限確實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然而,法律並未完全關閉勞動者的救濟途徑。對於用人單位未按時提交申請的情況,法律進行了懲罰性規定,強調了申請工傷認定程序的重要性和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職工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企業應承擔因未按時申請而給職工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因此,儘管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可能不再適用,但職工仍有權利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申報的流程包括申請、受理、認定和鑑定等步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工傷認定期限已過,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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