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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的行為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有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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