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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補籤生效日期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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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補籤生效日期怎麼認定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建立或變更勞動關係時,無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雖然有書面勞動合同,但是訂立合同的程序或內容違反勞動方面法律法規法強制性規範而歸為無效,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即在事實上已經形成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對其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關係的一種狀態。

事實勞動關係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1)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對其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關係的這種狀態開始到法律規定的時期內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原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3)因雙重勞動關係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這種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同時具有雙重身份,享有兩個勞動關係,一個是與原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而同時又為新的另一個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這種原因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主要有3種情況:在國有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停薪留職”的職工同時到社會上就業;在國有企業待崗的職工到社會上就業;勞動者利用業餘時間到社會上兼職。

2.因勞動合同無效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由於勞動合同的內容或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使得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但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因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應在法律上認可其勞動關係。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辦理補籤手續。補籤日期從用工之日起。由於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若能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支付單”、“招工記錄表”等文字資料,即可認定其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則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補籤日期從用工之日起。

對於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應視為續簽勞動合同。補籤日期自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不少於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勞動者不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企、事業單位“停薪留職”的員工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其工作崗位,而其本人又願意到其他單位工作並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由於勞動者本人不在工作崗位,因此,必須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對於待崗人員或國有企業“內部退養”人員在外單位從事有報酬勞動的,應提前與原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者未經原單位同意在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到社會上兼職的,無論其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都應視後者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無效。

勞動合同補籤生效日期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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