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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如果企業實際有發生印花税應税業務,則應該正常申報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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