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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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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辦法》並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即使是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在經營機構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後,如果堅持購買高風險等級的產品,在經過必要承諾和確認程序後,仍然可以遵從其意願,參與相關的投資活動。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辦法》共4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

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建立了監管部門確立底線要求、行業協會制定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經營機構具體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產品分級體系。

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從瞭解投資者到糾紛處理等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

四是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

五是針對各項義務制定了相應的違規罰則,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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