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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接受勞務派遣單位可以退回勞務派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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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務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單位無權行使解除或者終止權,而又發生法定解除或終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單位將被派遣勞動者返回給勞務派遣機構,由勞務派遣機構來處理被派遣勞動者的一種做法。就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用工單位規範的勞務派遣退工方式主要有以下3種:

(一)法定退回

《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據此,法定退工又分為即時退工和限制性退工。

即時退工是指派遣員工在存在過錯、過失或者試用期內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用工方可以立即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退工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派遣員工的下列6種行為,都會導致立即退工的發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工單位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使用派遣員工;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限制性退工則是指派遣員工由於身體、技能原因不符合用工方的崗位用工需要,用工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後,將派遣員工退還給派遣公司的退工方式。限制性退工包括不勝任退工和醫療期期滿退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派遣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用工單位的工作,用工單位可以行使退工權。

(二)約定退回

由於用工單位經營原因導致不能繼續使用派遣員工的,法定退工方式基本無法使用。因此,能否實施退工行為,關鍵要看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的勞務派遣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勞務派遣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用工方和派遣方可以在派遣協議中明確被派遣勞動者退回的判定標準及操作流程。如“被派遣勞動者試用期考核的主體和方式”、“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規章制度適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範圍和原則”,等等,只有這樣,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在操作退回具體事項上才有章可循。雙方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以下操作流程:第一,明確和細化退回的實質要件;第二,明確用工單位在退回時需要提供的事實依據和相關證據;第三,在用工單位根據事實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後,應和派遣單位就被派遣勞動者的退回問題進行協商;第四,由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第五,由派遣單位對被退回的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處理。

(三)協商退回

用工方在不具備法定退工或約定退工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與派遣公司的協商,在徵得派遣員工認可後,實施退工行為。此外,派遣協議期滿的,用工方也可以退還派遣員工。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什麼時候接受勞務派遣單位可以退回勞務派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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