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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改應體現的立法原則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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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標準應與國際勞工公約的相關標準相銜接

國際勞動組織制定了一系列勞工保護標準,很多公約中國也已經簽署和批准。這意味着這些勞動保護的國際標準適用於中國,中國更有履行這些公約的義務。國際勞工公約中沒有對女職工保護的一個專門性公約,而是散見於相關的公約中,比如關於保護婦女的母性機能的相關公約:第3號、103號、183號公約;孕婦、乳母禁止加班加點:第3號、89號公約等。此外還有預防相關職業危害的公約,如關於禁止使用白鉛,輻射保護,防止苯中毒、職業癌,防止空氣污染、噪音和振動,安全使用化學制品等一系公約,更有特定行業的安全衞生公約,如建築業、採礦、農業、港口裝卸、商業和辦事處所等,很多都有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特別規定。這些國際標準建立在各國大量的實踐和研究的基礎之上,是對女性勞動者勞動保護科學而適當的標準。因此,從科學性客觀性的要求,特別是從中國全面、適當地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來看,對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標準的規定應該與這些國際標準相銜接。

二、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措施中應體現國家責任

女性最大的一個生理特點就是承載了人類再生產的使命,對女性勞動者的特殊保護正是緣於生育這一特點以及其帶來的其他生理特點,如月經。這種再生產是需要過程的,這個過程會造成女性的工作狀態不如男性穩定,其有效職業壽命同男性相比較為短暫,除了這些間接成本,女性在懷孕生產過程中還會發生直接費用。目前中國的生育保險履蓋率不夠,而且經費全部由企業承擔,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則要承擔女職工的生育費用並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這種生育虧損成為企業不願僱用女職工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我們都知道,人類的再生產不僅僅是對家庭,也是對人類、對社會的貢獻,由此而產生相關成本和費用,應該由社會承擔。因此,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中應該規定生育保險的全員化,並體現國家的責任,此外還應該規定對婦女實行定期的專項檢查,費用由政府承擔。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改應體現的立法原則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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