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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員工辭職有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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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

大家在工作時,難免會遇到辭職的情況,接下來為大家介紹一下最新勞動法對於員工辭職的有關規定,以便大家在辭職時進行合理維權。

方法

《勞動合同法》

1、試用期內,員工需要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辭職要求。若不按此而做出不在職的行為,公司可作為擅自離職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

勞動法關於員工辭職有怎麼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30天,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中沒有急辭工的説法。一、關於辭職時間:1、試用期內提前3天。2、試用期過後的正式工,提前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員工辭職提前多少天,分三種情況:1、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按協商的時間;2、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你這不算自離,這是正常請假。勞動法中沒有自離這個概念,只有辭職與辭退,無論是辭職還是辭退都得支付你工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員工離職的程序:(一)試用期內的員工辭職,需提前3條書面提交辭職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辭退補償標準如果公司辭退員工,必須對員工進行補償,補償金額根據員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劃分:

勞動法關於員工辭職有怎麼規定 第2張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試用期內,員工需要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辭職要求。若不按此而做出不在職的行為,公司可作為擅自離職處理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30天,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中沒有急辭工的説法。一、關於辭職時間:1、試用期內提前3天。2、試用期過後的正式工,提前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員工辭職提前多少天,分三種情況:1、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按協商的時間;2、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你這不算自離,這是正常請假。勞動法中沒有自離這個概念,只有辭職與辭退,無論是辭職還是辭退都得支付你工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員工離職的程序:(一)試用期內的員工辭職,需提前3條書面提交辭職

勞動法關於員工辭職有怎麼規定 第3張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關於員工辭職有怎麼規定 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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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規定員工主動辭職怎麼補償

提起30天主動辭職解除勞動e68a84e8a2ade79fa5e9819331333366303739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條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補償按照第四十七條標準。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資料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法,應該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勞動合同法》

請問勞動法怎麼規定公司對離職員工的補償的

1、辭退補償標準

如果公司辭退員工,必須對員工進行補償,補償金額根據員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百進行劃分: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不滿一年而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而不滿六個月的,公司需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2、非法辭退員工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度,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沒有提前一知個月通知員工,同時員工不在勞動法規定的辭退範圍內,那麼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已經構成違法行為。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額給員工作為經濟補道償,即工作每滿一年需向員工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3、解除勞動和合同獲得經濟賠償的情況

①當用人單位何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②用人單位沒專有按照規定給與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屬和破產,用人單位需向員工支付賠償。

④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用人單位需支付賠償。

勞動法對於員工離職的規定?企業主如何保障自己?

1、試用期內,員工需要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辭職要求。若不按此而做出不在職的行為,公司可作為擅自離職處理。

2、簽約的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辭職要求。若不按此而做出不在職的行為,公司可作為擅自離職處理。

3、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擴展資料:

勞動法

一、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

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

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

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

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衞生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

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

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這是組織社會勞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

職業道德是勞動者在勞動實踐中形成的共同的行為準則,也是勞動者的職業要求。當然,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7)其他權利。

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e68a84e8a2ade799bee5baa631333366303731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法

國家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勞動人員辭職具體要多久?

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書面告知後即可離職走人。

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即提交書面告知後30日(試用期提前3日)即可以離職走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636f7079e79fa5e9819331333365656638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現在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幾天?

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30天,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拓展資料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e69da5e887aa7a686964616f31333365663534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勞動者不能不辭而別,勞動者不辭而別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賠償,但是勞動者要考慮到是否自己有競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般都是2n+1的賠償方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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