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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申請時限與工傷認定的時間有什麼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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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申請時限與工傷認定的時間有什麼不同之處?

法律分析:工傷申請時限指的是工傷發生後要在法定期限內(通常為1年)向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申請,否則將不能申領工傷保險金。而工傷認定的時間是指工傷發生後,需要進行一定的鑑定和審查程序,最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是否為工傷,決定是否給予工傷保險金。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認為患職業病或者因工緻殘,請求確認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緻殘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工傷,應當依據下列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意外事件或者突發疾病,受到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致病或者患職業病的。”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工傷保險申報期限自工傷發生之日起1年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的,應當在申報期滿後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

綜上所述,工傷申請時限和工傷認定的時間是不同的概念,工傷申請時限是指職工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申請,而工傷認定的時間則是經過一定的程序審核後,認定工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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