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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辦理期間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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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工傷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傷結案後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勞動者因工受傷之後,需要作傷殘等級鑑定,一至四級是不解除勞動合同,五至十級勞動者可以選擇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選擇不解除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未鑑定工傷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未鑑定工傷不能解除勞動關係,工傷鑑定是需要證據支持的,而證據是由具體的行為和過程構成的,工傷鑑定可以瞭解清楚當事人實施具體行為和參加具體過程的詳細情況,工傷未鑑定便解除勞動關係則是不合理的行為。

工傷期間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工傷賠償可以不解除勞動關係嗎?

工傷不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關待遇,並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發生工傷期間合同到期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在工傷鑑定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企業不得終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滿,企業也應續約合同期限,續約到鑑定結果出來。

如果職工工傷是一到四級,勞動合同就不能終止,要延續到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是五到六級,屬於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要求續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續訂。是七到十級的,如果第一個固定合同期限滿了,企業和職工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合同,可以終止合同;如果第二個固定合同期限滿了,職工要求續訂合同,企業必須續訂合同。 該內容由 王天宇律師 和 律説律答 共創回答

工傷辦理期間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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