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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第二天不想幹的情況? - 勞動合同簽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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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手續及賠償計算方法。勞動者在簽訂合同後如想離職,需提前30天書面申請,試用期內可口頭提出。特殊情況下,如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過錯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隨時提出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徵求工會意見,並提供經濟補償。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包括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加醫療補助費等。

法律分析

一、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不想幹了怎麼辦

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不想幹了應向用人單位遞交書面離職申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如果想離職的,需要在30天以前書面提出,以給用人單位以時間調整。

當然有時這個時間可以少一點,如果勞動者還處於試用期內,那麼這個時間是3天以前,可以口頭提出。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離職申請,這些情形通常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巨大過錯,危害到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譬如: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一定的工作環境和工作保障,但在實際中,用人單位卻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工作環境和工作保障。因為用人單位對此存在巨大過錯,所以此時勞動者便可以隨時提出離職。

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企業提出解除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解除後用人單位提供經濟補償,辦理離職手續。

三、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是怎麼算出來的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計算詳細如下: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如有離職意願,應向用人單位遞交書面離職申請。通常情況下,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給予用人單位時間調整。試用期內,可口頭提出離職。在特定情況下,如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過錯,勞動者可隨時提出離職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徵求工會意見,並提供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根據不同情況計算,包括工作年限和月工資等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簽訂後,如何應對第二天不想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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