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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不想上班了可以直接走人嗎 - 上班第一天簽訂了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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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想要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且需要依法辦理離職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和三十八條,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試用期內則提前三日通知。同時,勞動者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如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未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費等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簽了勞動合同後不想做了不可以直接走。勞動者一般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走人,且走人時需要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才可以走。如果在試用期的,則需要提前三日通知才可以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解除:第二天不想上班,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雙方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上班第一天簽訂勞動合同後,第二天突然不想上班,不能直接走人或提前終止合同。根據法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例如雙方協商一致、違約情況等。如果沒有合法的解除理由,擅自離職可能會被視為違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在面臨工作困惑時,與僱主或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尋求解決方案,遵守法律規定,以保護自身權益。

結語

合同簽訂後,想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可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並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合同。違反規定解除合同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建議面對工作困惑時,與僱主或相關部門溝通,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班第一天簽訂了勞動合同,第二天不想上班了可以直接走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