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中補償價格太低需要及時與房屋徵收部門就補償數額進行合理範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可以交由同級徵收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處理動遷補償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二、當事人不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怎麼辦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拆遷爭議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能,拆遷能提起行政訴訟。1、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訴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