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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一般怎麼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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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調解勞動爭議需遵循自願和法律原則,包括仲裁申請、庭前調解、開庭程序等。調解有利於解決矛盾、提高執行效率。若勞動局未解決問題,可提起行政訴訟或勞動仲裁。勞動局的職責包括落實勞動法律法規、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接受勞動者投訴等。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包括平等就業、獲得報酬、休假、安全保護、培訓、社會保險等。勞動局有權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並制止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一、勞動局一般怎麼調解嗎?

1、勞動局進行調解必須遵循勞動者自願原則和依法原則。

2、勞動者需要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立案以後仲裁委員會會給當事人寄送立案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然後按指定的時間提交證據和送達回執後;仲裁委員會再發通知,告知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交換證據、確認仲裁請求及召集調解的時間。調解不成功的,則會當庭通知正式開庭的時間,雙方到場開庭質證、辯論、仲裁員調查,正式開庭程序走完後,仲裁庭還會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願意調解,可繼續調解。

3、調解有利於化解矛盾,提高執行效率。

二、勞動局不給解決問題怎麼辦?

1、可以對勞動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訴訟;

2、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三、勞動局都管些什麼嗎?

依據我國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勞動局管理的事情包括落實國家有關勞動的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等法律進行監督、接受勞動者的投訴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瞭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閲必要的資料,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並遵守有關規定。

結語

勞動局調解勞動爭議時,需遵循勞動者自願和依法原則。勞動者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然後進行庭前調解、交換證據等程序。若調解不成功,可開庭質證、辯論。調解有利於化解矛盾、提高執行效率。如勞動局無法解決問題,可提起行政訴訟或勞動仲裁。勞動局負責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制止違法行為,並有權進入勞動場所檢查執行情況。勞動局的職責是依據勞動法等法律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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