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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與商務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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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與商務合同的區別

1、類型不同:施工合同的類型是承包合同;商務合同的性質是通用合同,種類有11種。

2、意思不同:施工合同亦稱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為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任務,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在國際貿易中,若雙方對合同貨物無特殊要求的條件下,一般都採用商業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並具備經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當事人雙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條件,以保證施工合同切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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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資建設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區別

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合同主體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為特殊主體,法律對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而一般承攬合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為一般主體。

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於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比較容易區分,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不大容易區分。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築工程合同的種類都有哪些?有什麼區別?

今天保標招標小編跟大家一起來看看關於建築工程合同的那些事?建築合同種類都有哪些?有什麼區別?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稱承包人,後者稱為發包人。按照計價方式不同,施工合同可以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總價合同

所謂總價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工程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業主應付給承包商的款額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明確的總價。總價合同也稱作總價包乾合同,即根據施工招標時的要求和條件,當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不發生變化時,業主付給承包商的價款總額就不發生變化。

總價合同又分固定總價合同和變動總價合同兩種。

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報價單內分項工作內容填報單價,以實際完成工程量乘以所報單價確定結算價款的合同。承包商所填報的單價應為計及各種攤銷費用後的綜合單價,而非直接費單價。

單價合同大多用於工期長、技術複雜、實施過程中發生各種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業主為了縮短工程建設週期,初步設計完成後就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單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內所開列的工程量為估計工程量,而非準確工程量。

單價合同適用的範圍較為廣泛,其風險分配較為合理,並且能夠鼓勵承包人通過提高工效、管理水平等手段從節約成本中提高利潤。單價合同的關鍵在於雙方對單價和工程量的計算和確認,其一般原則是“量變價不變”:量,工程量清單所提供的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基礎。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點:

1、可以通過分段施工,縮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圖完成才開始投標和施工。

2、可以減少承包商對立情緒,承包商對工程變更和不可預見條件的反應會比較積極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術專家,幫助改進或彌補設計中的不足。

4、業主可以根據自身力量和需要,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過確定最大保證價格約束工程成本不超過某一限值,從而轉移一部分風。

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區別:

合同價是由單價×工程量得出來的。

總價合同裏面合同價是不變的,工程量的變動不引起合同價的變化。例如,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是100單價是100,實際完成之後工程量是105,那麼結算的工程款=100×100=10000。

單價合同裏面合同價是可以變動的,工程量的變動引起合同價的變化。例如,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是100單價是100,實際完成之後工程量是105,那麼結算的工程款=105×100=10500。

總的來説,對於工程量確定的項目多采用總價,工程量未確定的(如設計分階段進行的)多采用單價合同。其實還有成本+酬金的形式,這種形式一般是針對不確定因素較多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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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商事合同的性質不同,目的不同,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主體及其關係不同,所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而商事合同的標的物是商品。

一、勞動合同與商事合同的異同有什麼?

      1、性質不同。商事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商事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而勞動合同則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商事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而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調整;商事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

      6、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而商事合同發生爭議時,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哪些勞動合同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區別在於性質,目的,主體及其關係,發生爭議時的處理程序。採用脅迫,威脅的手段,違反勞動者的真實意圖,而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而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要求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什麼是商務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商務合同是指有關各方之間在進行某種商務合作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正式依法訂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條文。商務合同是一種通用合同。在國際貿易中,若雙方對合同貨物無特殊要求的條件下,一般都採用商業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合同的內容由籤合同的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按貿易方式的性質和內容的不同可將合同分類:1) 銷售或購貨合同2) 技術轉讓合同3) 合資或合營合同4) 補償貿易合同5)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6) 代理協議7) 來料加工合同8) 多種貿易方式相結合的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合同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買賣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

法律分析: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施工合同的類型和特點?

施工合同的類型和特點是什麼?下面中達諮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以供參考。

1.按工程承發包的範圍和數量,可以劃分為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2.按計價方式可以劃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類型。

1)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又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可調整總價合同和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

(1)固定總價合同

合同雙方以招標時的圖紙和工程量等説明為依據,承包人按投標時業主接受的合同價格承包實施,並一筆包死。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業主沒有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在完成承包工作內容後,不論承包人的實際成本是多少,均按合同價獲得項目款的支付。採用這種合同形式,承包人要考慮承擔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主要風險,因此,投標報價一般較高。

固定總價合同的適用條件一般為:招標時的設計深度已達到施工圖設計階段,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會出現較大的設計變更;工程規模較小,技術不太複雜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內容中較為簡單的工程部位,合同工期較短,一般為1年期之內的承包合同等。

(2)可調整總價合同

這種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較長(1年以上),只是在固定總價合同基礎上,增加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市場價格浮動等因素對承包價格調整的條款。常用的調價方法有:

①文件證明法。合同履行期間,當合同內約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建設行政管理機構頒發價格調整文件時執行。

②票據價格調整法。票據調整法是指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依據實際採購的票據和用工量,向業主實報實銷與報價單中該項內容所報基價的差額。這種計價方式的合同,應在條款中明確約定允許調整價格的內容和基價,凡未包括在其範圍內的項目儘管也受到了物價浮動的影響但不作調整,按雙方應承擔的風險來對待。

③公式調價法。按照約定公式進行調整。

(3)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

在工程量報價單內,業主按單位工程及分項工作內容列出實施工程量,承包人分別填報各項內容的直接費單價,然後再彙總算出總價,並據以簽訂合同。合同內原定工作內容全部完成後,業主按總價支付給承包人全部費用。如果中途發生設計變更或增加新的工作內容,則用合同內已確定的單價來計算新增工程量而對總價進行調整。

2)單價合同

承包人按工程量報價單內分項工作內容填報單價,以實際完成工程量乘以所報單價計算結算款的合同。承包人所填報的單價應為計入各種攤銷費用以後的綜合單價,而非直接費單價。合同履行過程中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得變更單價。單價合同的執行原則是,工程量清單中分項開列的工程量,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允許有上下浮動變化,但該項工作內容的單價不變,結算支付時以實際完成工程量為依據。因此,按投標書報價單中預計工程量乘以所報單價計算的合同價格,並不一定就是承包人完成實施合同中規定的任務後所獲得的全部款項,可能比它多,也可能比它少。

單價合同大多用於工期長、技術複雜、實施過程中發生各種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的大型複雜工程的施工,以及業主為了縮短項目建設週期,初步設計完成後就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單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內所開列的工程量為估計工程量,而非準確工程量。

常用的單價合同有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純單價合同和單價與包乾混合合同三種。

(1)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

承包人在投標時以工程量報價單中開列的工作內容和估計工程量填報相應的單價後,累計計算合同價,此時的單價應為計及各種攤銷費用後的綜合單價,即成品價,不再包括其他費用項目。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實際完成工程量乘以單價作為支付和結算依據,這種合同方式較為合理地分擔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按照合同工期長短也可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兩類,調價方法與總價合同相同。

(2)純單價合同

招標文件中僅給出各項工程內的工作項目一覽表、工程範圍和必要的説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投標人只要報出各項目的單價即可,實施過程中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由於同一工程在不同的施工部位和外部環境條件下,承包人的實際成本投入並不盡相同,因此,僅以工作內容填報單價不易準確。而且對於間接費分攤在許多工種中的複雜情況,還有些不容易計算工程量的項目內容,採用純單價合同往往會引起結算過程中的麻煩,甚至導致合同爭議。

(3)單價與包乾混合合同

這種合同是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的一種結合形式。對內容簡單、工程量準確部分,採用總價合同承包;對技術複雜、工程量為估算值部分採用單價合同方式承包。但應注意,在合同內必須詳細註明兩種計價方式所限定的工作範圍。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將工程項目的實際投資劃分為直接成本費和承包人完成工作後應得酬金兩部分。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成本費由業主實報實銷,另按合同約定的方式付給承包人相應的報酬。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適用於邊設計邊施工的緊急工程或災後修復工程,以議標方式與承包人簽訂合同。由於在簽訂合同時,業主還提供不出可供承包人準確報價的詳細資料,因此,在合同內只能商定酬金的計算辦法。按照酬金的計算方式不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又劃分為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浮動酬金合同及目標成本加獎罰合同四種類型。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酬金按實際發生的直接成本乘以某一具體百分比計算,這種合同的工程總造價表達式為:

C﹦Cd(1﹢P)

式中:C總造價;

Cd實際發生的直接費;

P方事先商定的酬金固定百分比。

從公式中可以看出,承包人可獲得的酬金將隨着直接成本費的增大而水漲船高,雖然合同簽訂時簡單易行,但不利於在實施過程中鼓勵承包人關心縮短工期和成本。

(2)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酬金在合同內約定為某一固定值,計算表達式為:

C﹦Cd﹢F

式中:C總造價;

Cd實際發生的直接費;

F雙方約定的酬金具體數額。

這種形式的合同雖然也不能鼓勵承包人關心降低直接成本,但從儘快獲得全部酬金、減少管理投入出發,承包人也會關心縮短工期。

(3)成本加浮動酬金合同

簽訂合同時,雙方預先約定該工程的預期成本和固定酬金,以及實際發生的直接成本與預期成本比較後的獎罰計算辦法,計算表達式為:

C﹦Cd﹢F(Cd﹦CO)

C﹦Cd﹢F﹢△F(Cd

C﹦Cd﹢F﹣△F(Cd>CO)

式中:C總造價;

Cd實際發生的直接費;

Co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預期成本;

△F酬金獎罰部分,可以是百分數,也可以是絕對數,而且獎罰可以不是相同計算標準。

這種合同通常規定,當實際成本超支而減少酬金時,以原定的基本酬金額為減少的最高限額。從理論上講,這種合同形式對雙方都沒有太大風險,又能促使承包人關心降低成本和縮短工期,但實踐中如何準確地估算作為獎罰標準的預期成本較為困難,這往往也是雙方談判的焦點。

(4)目標成本加獎罰合同

在僅有粗略的初步設計或工程説明書就迫切需要開工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大致估算的工程量和適當的單價表編制粗略概算作為目標成本。隨着設計的逐步深化,工程量和目標成本可以加以調整。簽訂合同時,以當時估算的目標成本作為依據,並以百分比形式約定基本酬金和獎罰酬金的計算辦法。最後結算時,如果實際直接成本超過目標成本事先商定的界限(如5%),則在基本酬金內扣減,超出部分按約定百分比計算的承包人應負責任,反之如有節約時(也應有一個幅度界限),則應增加酬金,用公式表示為:

C﹦Cd﹢P1CO﹢P2(CO﹣Cd)

式中:C總造價;

Co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預期成本;

Cd實際發生的直接費;

P1基本酬金計算百分比;

P2獎罰酬金計算百分比。

此外,還可以另行約定工期獎罰計算辦法,這種合同有助於鼓勵承包人節約成本和縮短工期,業主和承包人都不會承擔太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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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與諮詢合同區別

工程施工合同與諮詢合同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項目,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商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簽訂主體不同。商業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具有商業合作關係的買賣雙方。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2、簽訂目的不同。商業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商業合作的規範性,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3、簽訂的法律依據不同商業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為《民法典》,勞動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4、簽訂原則不同。商業合同的簽訂具有自願性原則,勞動合同的簽訂具有法律強制性原則。5、細分範圍不同商業合同根據具體的商業活動可細分為很多合同,如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等。勞動合同具有針對性,只針對勞動關係的建立,不包含其他細分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施工承包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嗎?

在如今的社會生活當中,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那麼施工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對於大家提出來的這個疑問,下面就由我來為大家講解吧,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施工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工程施工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樣,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內容很多,各行各業的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都是勞動合同,而工程施工合同則主要是存在建設施工的範圍內。

      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二、勞務合同的特徵

      (一)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相關規定的公平原則進行。

      (二)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三)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相關法律的自願原則進行。

      (四)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

      (一)合同主體的嚴格性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一般只能是法人。發包人一般是經過批准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法人,具有國家批准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已經落實,並且具備相應的協調能力;承包人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而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等資質。無營業執照或無承包資質的單位不能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資質等級低的單位不能越級承包建設工程。

      (二)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各類建築產品,建築產品是不動產,其基礎部分與大地相連,不能移動。這就決定了每個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間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建設工程由於結構複雜、體積大、建築材料類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較長。而且,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較長的準備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還可能因為不可抗力、工程變更、材料供應不及時等原因而導致合同期限順延。所有這些情況,決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長期性。

      (四)計劃和程序的嚴格性由於工程建設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響。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的計劃和程序都有嚴格的管理制度。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必須以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為前提,即便是國家投資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投資也要受到當年的貸款規模和批准限額的,納人當年投資規模,並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還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建設程序的規定。

      (五)合同形式的特珠要求考慮到建設工程的重要性、複雜性和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同時在履行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影響合同履行的糾紛.

      以上就是我給大家整理的關於“施工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這一問題的解答。閲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後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瞭解了吧。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勞動力單價和工時數量進行結算的。大家如果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想要了解的,可以諮詢律師,他們會給大家專業的建議。

建築施工合同和協議有什麼區別

法律主觀:

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而協議書沒有。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的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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