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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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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不同有以下幾點:

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有哪些不同

一、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定義不同

1、商標轉讓的意思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轉移的是商標的所有權,商標轉讓後轉讓人不享有處置商標的任何權利。商標轉讓一般有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和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2、商標許可的意思就是商標使用權轉讓,商標的所有權並不發生轉移。商標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獨佔許可和排他許可。商標許可後許可人還享有商標的所有權,有的也可以繼續使用商標。

二、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具體不同

1、註冊商標的轉讓要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申請核准;而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只需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報當地工商機關備案。

2、在轉讓中,受讓人在遵守《商標法》的前提下自由決定對該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期限;而在使用許可中,由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確定該商標的使用許可期限。

3、註冊商標轉讓實質上是商標權主體的變更;而使用許可實質上是商標使用主體的擴展。

4、商標轉讓應當將相同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併轉讓,商標許可則沒有這樣的規定。

5、在轉讓中轉讓人不再享有商標權,不負有監督受讓人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而在使用許可中許可人繼續擁有商標權,負有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

6、商標轉讓需要簽訂相關轉讓申請文件共同提交商標局備案轉讓,其法律結果是商標專用權的轉移,而商標許可只需要簽訂商標許可合同即可。商標許可應當提交商標局進行商標許可合同備案,不去備案的法律後果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7、在轉讓行為中,受讓方要符合法定條件;在許可行為中,對被許可人的條件要求相對要寬。

8、在轉讓中,轉讓人將註冊商標的所有權、專用權、轉讓權、使用許可權和法律訴訟權全部轉讓給受讓人;在使用許可中,被許可人只享有使用許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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