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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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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法律風險:

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法律風險

一、合同當事人及法律風險

被許可商標必須是註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人用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使用捲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的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被許可人是我國內地以外的,不需要此類文件。 若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屬於不具有法定資格的主體不適格,因此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二、超範圍許可的法律風險

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該商標被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一旦超過範圍許可使用,被許可人超範圍使用商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方同樣面臨合同無效、違約等法律風險。

三、商標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

按照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一些被許可人為避免商品被認為是貼牌產品,而隱瞞實際的生產人名稱和產地,這種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將導致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四、許可合同備案及法律風險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通常認為,商標許可合同備案並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序要求。但商標許可合同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

1、被許可使用的商標是註冊商標。商標依法註冊是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合法途徑,因此,只有註冊商標才存在被許可使用的法律必要。而未註冊商標沒有商標專用權,不受商標法律保護,不需建立商標的使用許可關係,任何人均可以善意使用而不承擔法律意義的商標侵權責任(未註冊的馳名商標除外)。

2、商標許可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才可以作為許可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其他人不能假借註冊人名義或者受註冊人委託,充當商標法律意義上的許可人。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標的是商標專用權,該商標專用權範圍僅以被核准註冊的商標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範圍,其標的不受法律保護,已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具體而言,目前的商標使用許可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方式:

(一)獨佔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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