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知科普>生活妙招>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是什麼

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是什麼

知科普 人氣:9.17K

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税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税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税。根據税法

   土地使用税按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

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是什麼

方法

徵税對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的個人及單位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

1、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房地產開發企業已銷售房屋的佔地面積,可從房地產開發企

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是什麼 第2張

徵收税率。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

1.繳納土地使用税:一般是在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次月,,否則從合同簽訂時間的次月;2,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計算,單位税額也是指每年每平方應納的税款,一般每年分兩次繳納,各省規定不盡相同,是一年之內都得交清。3,分割給業主前是按

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是什麼 第3張

具體標準如下:

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税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税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税。根據税法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税的通知》的規定,凡在房產税徵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房產税。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1、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房地產開發企業已銷售房屋的佔地面積,可從房地產開發企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税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税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税。根據税法

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是什麼 第4張

計算公式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税局核定的税額税率)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

例如:某某公司佔用土地面積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額為6元,税局核定按季繳納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規定税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 年應納税額=計税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税額。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1500*6/14=2250(元)

為具體的佔用面積,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

賬務處理:

計提税額

借:管理費用-税金2250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概述: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

貸:應交税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税2250

一、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

支付税金

借:應交税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税2250

貸:庫存現金或者銀行存款2250

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是什麼 第5張

免税優惠。

免税: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是什麼 第6張

擴展閲讀,以下內容您可能還感興趣。

請問土地使用税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第一、《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zd細則》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

國税地[1988]15號第四條: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版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因此,正常情況下,城鎮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房繳納,而不是你們承租方。

第二。假如你們被確定為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

計算方式如下:權

你單位和其他單位共用一個多層建築的土地證,所以你單位應按擁有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比例計算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税。即年應納税額=(應税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税額)×某納税人使用建築面積÷該樓總建築面積。

要注意計算依據不是您説的使用面積啊,是這房子的土地使用證上面標註的面積。本回答被提問者採納

城鎮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

1、土地面來積減少,當月照徵,次月起不徵

2、如果你和別人共用這座源樓百,你佔200平,別人佔800平

按這座樓佔用的土地面積計算土地使用税,假如是度1萬元,則你們倆人按照各自實際佔用的面積分問攤税款,即:你繳納20%,2000元;別人繳答納80%,8000元。本回答被提問者採納

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

土地使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1333264653437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一是將税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徵税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徵土地使用税,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税體系,鞏固分税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下面是關於北京的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問題:

北京市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北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城區、近郊區、縣城、建制鎮裏的範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根據北京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等級分為六級,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級土地税標準為:一級土地30元;二級土地24元;*土地18元;四級土地12元;五級土地3元;六級土地1.5元。

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

年應納税額=∑(各級次應税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税額)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算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計算方法,地下建築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税的通知》的規定,凡在房產税徵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房產税。而如何區分地下建築物的性質,政策也作了明確規定: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税。因此,該房屋的地下部分應當與地上部分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的計算方法一併計算房產税,而不應將地上、地下分別計算。以產品抵債應視同銷售建鄴區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轄區內開發某房地產項目,由於資金週轉問題,以部分開發產品抵償施工企業的施工款,税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未對此行為進行賬務處理,也沒有進行納税申報。税務人員指出,根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7a64e58685e5aeb931333365653330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2.由主管税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3.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税務機關確定。已使用房產出售應納税近期,税務人員在走訪中瞭解到,某開發商將售樓處部分房屋裝修為樣板間,供購房者參觀使用;按照項目規劃這部分房產將在交付時改造成小區的健身會所,交付給物業公司。那麼這部分房產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税?税務人員指出,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規定,鑑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税;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所以,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所開發房產作為樣板間、售房處自用期間,應當按照其房產原值的70%確認房產餘值,按照1.2%的税率繳納房產税。另外,房地產企業自用房產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税。

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2006年修訂)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

頒佈時間:2006-12-31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局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e68a84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264653462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税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TAG標籤:#使用税 #計算方法 #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