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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
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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