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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註冊公告。當商標被異議了,商標被異議人應在收到商標異議通知書之日開始的30天之內進行答辯。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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