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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關規定,從事原油、成品油進出口、批發、倉儲、零售的企業,都必須具備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相關政府部門的經營許可。
媒體報道的地下炒原油的行為,實質是一些企業打着現貨交易名義進行電子期貨交易。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已經明確規定,除依法經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認定從事期貨交易的場所外,經營單位需要取得相關審批才能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因此,特別提醒廣大投資者,不要聽信一些機構的違法違規宣傳和誘導,切實注意防範風險,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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