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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在投保之初必須如實告知保險人自身健康情況,但有的保險人在明知實情的情況下還鼓動投保人投保且加大保額,在投保人要求保險賠付時保險人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保險金,而保險不可抗辯條款就是為了約束保險人藉故不履行保險賠付時設立的,但是是有時效性,即在2年內有權解除合同和拒賠,但是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則不得以未告知為由而解除合同或拒絕賠償。
需要知曉的是,2年的不可抗辯期條款,不是絕對的,如果存在故意欺瞞或者欺詐騙保,那麼2年的不可抗辯條款也是沒有法律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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