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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調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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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調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有效。調解協議書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風險提示:勞動爭議的基本處理程序:1、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法律規定的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裁決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是必經程序,不得不經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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