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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婚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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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要共同承擔,但婚前個人債務不一定。夫妻共同債務可通過公證約定,保護債權人權益。夫妻債務可經債權人同意轉讓給第三人,新債務人需承擔主債務及相關從債務。

法律分析

一、婚前債務離婚的話要共同承擔嗎

婚前債務離婚的話不一定要共同承擔,因為一方婚前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依法歸個人償還;但是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

二、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公證嗎

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公證,以登記或公證作為約定的形式要件。

但是一般情況下,只要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和公序良俗,並且確屬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應當承認約定的效力。約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則是登記或者公證。登記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公證機構是公證處。以登記或公證作為約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離婚當事人對共同債務舉證不能的困難,可以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債權,可以有助於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的審查和認定。

三、夫妻兩人之間債務可轉讓嗎

夫妻兩人之間債務可轉讓,民法典規定,夫妻兩人之間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後,債務可以轉讓。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做表示的,視為不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結語

夫妻之間的債務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轉讓。在債務轉讓時,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給予同意,如果債權人未做出表示,則視為不同意。新的債務人在債務轉讓後應承擔與主債務相關的從債務,除非該從債務是原債務人個人專屬的。藉助登記或公證作為約定的形式要件,可以解決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證明的困難,保護第三方債權人的權益,並有助於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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