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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可以報考公安類院校。
法律依據:《公安院校招生政審工作暫行規定》 第四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政審不合格:曾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過治安處罰的。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曾受過開除學籍、團籍或者黨籍紀律處分,或者近三年曾受過記過以上紀律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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