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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中如何約定婚前雙方之間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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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書中如何約定婚前雙方之間的借款

婚前雙方各自所借的錢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償還。個人債務不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共同債務才需要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是什麼

1、時間特徵。夫妻共同債務一般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夫妻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之日止的期間之內。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舉債是為了今後的婚姻生活所用,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行為特徵。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兩大類。生活性債務主要是夫妻雙方為了維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體內容包括共同生活、養育子女、贍養老人等;經營性債務是夫妻雙方從事的為了增值共同財產的經營性活動形成的債務。

3、債務的性質。由於夫妻財產關係除非有特別約外定,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從而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都負有對共同債務的全部給付義務,夫妻一方給付後有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徵。夫妻共同債務是相對於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是一種外部責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對其全部共同債務的給付義務,而不區分夫妻雙方之間的債務責任。

離婚協議書中如何約定婚前雙方之間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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