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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開庭老闆不來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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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開庭老闆不來視同為他們放棄辯護權利,仲裁委員會可以缺席裁決並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一方當事人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審理裁決,仲裁庭應該根據現有證據查明事實後裁決,如果錄音是作為你的證據提交的話,則仲裁員會要求你把它書面化,以便於存檔。
勞動仲裁通常適用於以下情形:
1、工資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
2、工作時間和休假:包括加班、節假日、年假、病假、事假、婚假、產假、陪產假等;
3、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包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和使用等;
4、解除勞動合同: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程序、補償等;
5、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包括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續簽等;
6、違法行為的賠償:包括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造成申請人損失的賠償等。
勞動仲裁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驟:
1、提交申請: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中需詳細説明糾紛的事實、理由和請求;
2、受理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會進行初步審查,確認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並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3、調解:勞動仲裁委員會會邀請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嘗試協商解決糾紛。如果調解成功,會制定調解協議並在協議上蓋章即可;
4、仲裁:如果調解失敗,勞動仲裁委員會會組織仲裁庭進行公開聽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並進行裁決。裁決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5、履行:一旦裁決結果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如有一方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時,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對爭議進行調解、仲裁的一種方式。勞動仲裁的範疇包括勞動合同糾紛、工資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衞生、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等方面。勞動仲裁旨在通過調解、仲裁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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