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可以退,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我國法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要看交定金時雙方的協定,如果沒有明確説明一般都是可以退的,也可以雙方進行協商;
4、購房者如果要退還定金,以下情況購房者是可以向開發商要回定金的:
(1)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
(2)不論雙方是簽訂,也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