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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得到合理的補償? -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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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被辭退的補償標準如下:無過錯被辭退的,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賠償一個月工資;不到半年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的補償標準如下:

1、如果勞務派遣工是無過錯而被辭退的,則勞務派遣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2、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來算,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3、不到半年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拓展延伸

勞務派遣工的合法辭退與補償規定

勞務派遣工的合法辭退與補償規定根據勞動法和相關規定進行規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提前通知勞務派遣工終止勞動合同。在辭退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包括工資、年假、加班費等。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同時,用人單位在辭退勞務派遣工時應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不得歧視或虐待勞務派遣工。如有違法行為,勞務派遣工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包括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結語

根據勞動法和相關規定,勞務派遣工的合法辭退與補償應遵循相應規範。根據規定,無過錯被辭退的勞務派遣工可獲得相應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每滿一年工作賠償一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到一年按一年計算,賠償一個月工資,不到半年賠償半個月工資。在辭退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不得歧視或虐待勞務派遣工。若有違法行為,勞務派遣工可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包括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怎樣才能得到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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