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需注意的事項及手續:提前一個月向單位説明離職原因、提交離職申請、結清工資,辦理保險清算。離職手續需注意工作交接、簽署離職原因、出具離職證明。單位必須開具離職證明,並在15天內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如單位不配合,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
辦離職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提前一個月向單位説明離職、提交離職申請、説明離職原因、結清離職前的工資等。辦離職時需要的手續包括提出離職申請、完成工作交接、辦理保險清算、結算工資。
一、辦理離職手續應注意什麼問題
辦理離職手續應注意的問題有:
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在離職手續上簽字前一定要看清離職原因,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的關鍵。離職前結清工資、經濟補償並要求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並跟進用人單位在離職15日內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離職時需要辦的手續
離職時需要辦的手續如下:
1.如果您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您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您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您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三、離職時需要開離職證明嗎
單位是必須要開具離職證明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如果單位不給辦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
結語
離職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提前一個月説明離職、提交申請、結清工資等。辦理離職手續應注意工作交接、離職原因確認、工資結算等。離職時需要辦的手續包括提出辭職申請、工作交接、保險清算、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等。單位必須開具離職證明,按法規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手續。如單位不合規,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物品交接單》
《工作交接明細表》
《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5]《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