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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並且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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