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期間只發底薪,工傷職工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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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公司只給最低工資標準怎麼辦
工傷期間公司只給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需要準備投訴文書,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工傷期間只發底薪怎麼辦
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只發底薪不合法。 工傷 職工可以到當地 勞動監察 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工傷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只發底薪怎麼辦
工傷期間只發底薪,工傷職工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只發底薪不合法。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工傷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公司只發基本工資怎麼辦
法律分析:工傷期間只發基本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繫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